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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潜检微课堂】“刑民”双罚 非法狩猎干不得
时间:2023-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方某以赚钱谋生为目的,在未获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于禁猎期内在潜山市某村山场放置铁夹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售卖给他人。经潜山市林业局鉴定扣押的涉案猎物价值共计2.9万余元,扣押的涉案狩猎工具32只铁夹系猎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潜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方某的非法狩猎行为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潜山市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潜山市法院审理,依法认定方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方某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3034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01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03

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是我们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行为都将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无视法律、以身试法者不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刑事制裁,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