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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赴执行现场回访 同向发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3-06-14  作者:储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6月7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东,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昌文带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同对前期办理的一起涉民营企业腾房清场执行案件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对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年2月27日,浙江宁波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申请,申请对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某纺织有限公司、储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受理案件后,潜山市院民事检察办案组对该案执行活动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提出检察建议。经查,该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经调解达成协议,潜山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包括原告对被告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经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9年9月,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先后两次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并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房地产进行拍卖,二轮起拍价为1222.4万元,宁波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竞买购得。12月,买受人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但被执行人以厂区内仍有未列入拍卖物的物品需与买受人协商处置、腾出物品无场地存放、缺少搬迁费用等理由,未自行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9月,买受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就搬离期限、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等予以明确。买受人按照协议及搬迁进度分两次支付了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约,致买受人无法按期投入生产经营。



鉴于该案自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几经转让,案情较为复杂、时间跨度大、执行标的金额高,市法院、市检察院均高度重视,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2023年3月,市法院决定开展涉企专项腾房清场行动,市检察院全程参与,履行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执行过程中,市法院执行干警对房间所有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安排人员将零散物品集中安置,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腾空的房间统一换锁并现场交付买受人;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尚未到期的租户,执行人员耐心述明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经买受人同意暂由其继续经营,并现场制作执行笔录,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再次向被执行人及家属释明法律法规,劝导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参与现场监督的检察干警与执行法官现场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执行方案,全程参与监督此次执行活动。6月7日,潜山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对该案开展执行质效“回头看”。回访中,该企业在潜负责人对法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给予了高度评价。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潜山市院民行检察部门始终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积极开展对法院执行活动现场监督工作,相较于“阅卷式”监督,“融入式”监督更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良性互动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合力,提升案件执行质效,切实把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融入到检察工作实践中,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