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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2-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工作,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安徽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决定在潜山市范围内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安徽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律师、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为23周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四、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集中选任、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履职保障

听证活动系协助检察机关办案,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

、选任方式

1.主动邀请。本院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多次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效果好的听证员,经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入库。

2.单位推荐。人大、政协、基层组织、院校、行业协会及科教文卫、食药环保、国土金融及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积极予以推荐。

3.个人自荐。专家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等可采取个人报名方式,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社区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参加选任。

七、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202241202248日)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2.报名(2022 492022415日)

报名地点设在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并填写《听证员选任报名表》(报名现场领取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章。

也可通过电子邮箱报名(2678958351@qq.com),报名时提交自荐表扫描件。

3.初审和考察(20224162022422日)

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资格。考察结束后提出拟选任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审定。

4.确定拟聘人选及公示(20224232022431日)

本院党组专题会议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正式任命

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聘任决定,颁发聘书。选聘名单通过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号向社会公

、报名点和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潜山市皖潜大道626号)

联系人:傅淑玲

联系电话0556-8934912

电子邮箱:2678958351@qq.com

 

附: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

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doc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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