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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检察监督护权益,老人致谢赠锦旗
时间:2025-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检察官,是你们尽职尽责,我才能拿到赔偿款”。6月12日,王大爷将一面锦旗送到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检察干警表达诚挚谢意。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王大爷骑电动车与许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大爷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许某某负全部责任。许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乙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潜山市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王大爷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1.1万元,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8.9万元。

判决生效后,甲保险公司依判决赔偿到位,乙汽车服务公司未赔偿,王大爷向潜山市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市法院立案受理后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经查询,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且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无赔付能力。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民事监督重置法律责任

后王大爷向潜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潜山市法院办理的其与乙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进行监督。

潜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经初查后研判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但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存在错误。该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为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许某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属于普通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许某某作为侵权人,未举证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在交强险之外投保了其他商业保险,王大爷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乙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免除侵权人许某某的民事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

办案人员建议王大爷向市法院申请再审,但王大爷年老体弱,文化水平较低,因车祸留有智能减退等后遗症,无法自行申请。同时,经办案人员走访调查发现,许某某经济条件较好,具有赔付能力。综合审查后,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此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向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法检联合调解化矛盾

市法院裁定再审并立案,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检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充分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法官与检察官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方式,一方面细心倾听当事人诉求、疏导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从法律责任、执行困难、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某支付王大爷6万元,王大爷放弃要求许某某支付下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