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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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算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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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算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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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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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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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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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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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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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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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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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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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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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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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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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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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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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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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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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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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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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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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潜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1万元,支出决算为31.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56%。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即:局本级。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4.0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3.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5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控制支出,严格按要求按标准安排公务接待,交通补贴的实行有效减少了公务用车的频次。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度减少3.21万元,下降9.27%。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无增减变化。潜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未发生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8.11万元, 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001万元,基本持平。2016年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国内公务接待共12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900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人次)。本单位当年未发生外事接待支出。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8.11万元,主要是用于接待上级、外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县纪委、审计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的通知》(潜监字〔2015〕3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28万元,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3.21万元,下降12.11%,下降的原因是交通补贴的实行有效减少了县内公务用车的频次。2016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主要用于自侦部门办案、公诉、侦监等部门提审、侦查等办案需求。2016年,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联系方式:潜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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