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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志春

20184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受姚正文检察长的委托,向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2014年以来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规范司法、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4年以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投入平安潜山、法治潜山建设,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首要环节和主要途径。2014年以来,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审查逮捕职能,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22529人,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13人,不批准逮捕216人。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充分发挥审查逮捕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该批捕的坚决依法批捕。2014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93人,占总批捕人数的4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打赌禁毒”行动,依法批捕涉毒案件59人,涉赌案件912人,尤其20156月办理的梁建等人贩卖冰毒案,有力打击了本地毒品犯罪,此后本地区吸食毒品人员明显减少。

二是准确把握逮捕适用条件,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侦查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中逮捕措施实施人身羁押最为严厉,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前提下,以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同样能够达到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我们高度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认真把握实施逮捕措施的三个条件,坚决摒弃“够罪即捕”错误理念,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以来,以无逮捕必要不捕92人,以证据不足不捕53人。

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人犯和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推行“检调对接”机制,在嫌疑人认真悔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条件下,以不批准逮捕的方式巩固调解成果,一方面被害人获得较多赔偿消除怨恨,另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敌对情绪,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安定隐患,有效增进了社会和谐。

四是坚持教育在先、感化在先,依法审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陪同讯问等办案机制,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帮教考察,促进改过自新。2014年以来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人,未发现重新犯罪现象。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着力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寓监督于配合之中。2014年以来,共办理立案监督类案件27件,其中监督立案1215人,公安机关主动立案7人;监督撤案15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6人。

一是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的监督。牵头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与18家行政执法机关就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建立了联系会议等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自2014年平台开通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坚持每天登录平台,查阅案件信息,对存在以罚代刑倾向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共核实线索7次。

二是积极探索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部署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公安与检察机关会签的《关于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走访基层派出所,通过翻阅台账、查阅卷宗、座谈交流等形式,寻找监督案件线索,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运用刑事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等情形的监督。自20176月高检院对这项工作部署以来,通过走访巡检,发现监督案件线索6起。

三是深入开展“两个专项”监督工作。自2014年最高检部署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我院以“两法衔接”机制为抓手,以内部联动机制为保障,推动“两个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多次走访县环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加强“面对面”沟通交流,通过普及法律法规、案例研讨等方式,深化对相关行政法规、刑事法律适用的理解。通过查阅行政处罚案件,认真检查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积极开展案件线索移送监督工作,共监督立案44人。如对“龙山大佛”项目破坏林地、耕地案和一起非法采矿案两个线索,均监督县国土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毒疫苗”案件发生后,我院立即到县质监局、卫计委、疾控中心和重点乡镇卫生院等部门摸排情况,未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发布监督信息,消除了群众恐慌情绪。

(三)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促进公正司法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法治化的期待与要求,拓展监督范围,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侦查活动监督向纵深发展。2014年以来共纠正漏捕55人,追诉漏罪和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2起,书面纠正程序违法18次,退回补充侦查122次。

一是强化捕、诉工作衔接,着力增强监督合力。侦监与公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侦查活动全程监督加强捕诉工作衔接协作办法》,强化公诉环节侦查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实现捕、诉工作有效衔接常态化。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一方面对证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证据的来源、收集证据的主体、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对证据来源未做说明,依法可以完善而未完善的,依法建议补充侦查。对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是强化检警联动,对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引导侦查。坚持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社会敏感案件提前介入,从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在提前介入中,我们坚持引导不领导、引导不代替、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的原则,既充分发表侦查建议,协助侦查人员全面、客观、合法、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又充分尊重侦查人员的侦查自主权,不干预具体的侦查活动;既加强监督,防止侦查活动中出现违法情形,又不以监督者自居,注重配合。有效促进了侦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为检察环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5年,刘某、操某长期从事非法信访活动,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多次召开座谈会,统一办案思想,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在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后,我院对该二人均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三是强化检警协作,提升规范司法水平。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第一线,面对的矛盾多,压力大、责任重,存在着诸多执法风险。检察机关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联合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轻快办理意见》,进一步规范对“民间纠纷”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刑事和解等工作。联合召开了规范司法行为联席会议,邀请公安法制、刑侦、交警大队和重点乡镇派出所参加座谈,认真分析各自规范司法存在的薄弱环节,共同提升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能力。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一)侦查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监督理念存在偏差。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确立了“审慎批捕”的理念,批捕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某种程度上不捕率过高会引起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的质疑。侦查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监督,通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难以全面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即使有当事人控告和检举,往往也会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日常工作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现象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现象常常有之。

)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到位。有的部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够,“两法衔接”工作已实施五年,目前只有9个行政执法机关开通了信息平台,正常录入信息的只有市监局一家,这与上级要求和当前执法监督形势不相适应。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联系会议,会签了多份协作文件,但相关制度没能很好地得以贯彻落实。省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签发了《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桐城、望江、宿松、怀宁县院先后在公安法制科或派出所设立了派驻检察室,目前我县此项工作进展缓慢。

侦查监督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复杂疑难案件日益增多,办理金融、电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新型复杂案件的专业人才偏少,审查甄别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

三、进一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理念,积极应对自侦转隶、检察职能转变带来的新挑战,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坚持规范司法、精细办案,努力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在推进平安潜山、法治潜山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审查逮捕职能,着力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一是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聚焦黑恶犯罪十类案件,通过提前审查、提级审查、专班审查、专案审查“四项机制”,依法从快批捕黑恶犯罪案件。加强对黑恶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积极参与涉黑涉恶综合治理,加强调研分析,督促有关部门堵漏建制。二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和经济犯罪,加大对涉枪涉爆、“两抢一盗”、黄赌毒黑拐骗、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巩固对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成果三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加强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与引导,确保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链条的完整性,防止“带病”批捕。加强不捕案件说理工作,防范因办案激化矛盾。

(二)狠抓两项监督工作,提升监督质效。强化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紧扣立案监督重点,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加强对刑拘未报捕、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工作支持,推行派驻检察室和检察联络员机制,继续深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工作,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完整录入案件信息。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药监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处置、转移、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适时开展“小专项”监督工作,提升“两个监督”工作实效。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积极宣传侦查监督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侦查监督职责,一方面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另一方面拓展监督案件线索渠道,更好的开展监督工作。

(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水平。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锻造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侦查监督队伍。以实施岗位能力素质为抓手,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推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认真落实人员分类管理要求,突出员额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尽快启动司法雇员招录工作,进一步优化办案团队。健全执法档案制度,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总体看来,近几年我县侦查机关侦查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侦查工作能力明显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侦查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方式不断完善,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有关侦查人员及侦查活动的投诉和控告明显减少,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侦查执法水平、执法形象及刑事案件质量的满意率有了较大提升。这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分不开。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重视、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县人大领导、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我们将根据本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加大侦查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水平,增强监督效果。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逮捕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的三个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

4、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畅通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渠道。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咨询、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工作,防止有案不立、有案难立、以罚代刑等问题。

5、“两个专项”监督:指的是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监督活动。

6、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