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潜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依法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三)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途径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负责与案件有关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参与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九)负责本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队伍。
(十)负责机关内部协调、管理、财务、装备、信息技术等工作;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其他应由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