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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检微课堂】行刑衔接:“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时间:2023-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8月底,陈某某在禁猎期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获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两套野猪夹子放置在其承包的山场上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229月上旬,陈某某的叔叔得知此事后也在该山场放置一套野猪夹子用于捕猎野生动物。经鉴定,二人被扣押的三套狩猎工具均系猎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潜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因陈某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潜山市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二人不起诉。

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

陈某某二人虽被不起诉,但仍需承担行政责任,潜山市检察院依法向潜山市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并得到采纳,最终陈某某二人各缴纳两千元罚款,自觉履行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普法

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起诉行刑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不断规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是不起诉并不代表“一放了之”,依然要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